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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宗旨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二條規定,“本公約和締約方大會可能通過的任何相關法律文書的最終目標是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減少人類活動對氣候系統的危害,減緩氣候變化,增強生態系統對氣候變化的適應能力,保障糧食生產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公約》沒有規定單個締約方的具體義務,也沒有規定執行機制。從這個意義上說,《公約》缺乏法律約束力。但《公約》規定,可以在隨後的附屬議定書中設定強制性排放限值。到目前為止,主要的議定書是京都議定書,比這個公約還要有名。

為了實現上述目標,《公約》確立了五項基本原則。

1.“* * *有差異”原則要求發達國家率先采取措施應對氣候變化。

第二,要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具體需求和國情。

三、締約各方應采取必要措施,預測、預防和減少引起氣候變化的因素。

第四,尊重各方可持續發展的權利。

第五,加強國際合作,應對氣候變化的措施不能成為國際貿易的壁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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