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沒有規定單個締約方的具體義務,也沒有規定執行機制。從這個意義上說,《公約》缺乏法律約束力。但《公約》規定,可以在隨後的附屬議定書中設定強制性排放限值。到目前為止,主要的議定書是京都議定書,比這個公約還要有名。
為了實現上述目標,《公約》確立了五項基本原則。
1.“* * *有差異”原則要求發達國家率先采取措施應對氣候變化。
第二,要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具體需求和國情。
三、締約各方應采取必要措施,預測、預防和減少引起氣候變化的因素。
第四,尊重各方可持續發展的權利。
第五,加強國際合作,應對氣候變化的措施不能成為國際貿易的壁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