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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義保密協議?

法律分析:保密協議壹般是指壹方不能將口頭信息或書面信息透露給任何第三方的約定。協議中負有保密義務的壹方將信息泄露給第三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視為違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於保密協議的分類,可以分為雙邊保密協議和單邊保密協議,簽訂保密協議是企業常用的保護手段之壹。另外,當社會上的私人投資者對某個企業感興趣,需要進壹步了解該企業,確認其投資意向時,為了保護企業的利益不受侵害,私人投資者知道企業的商業秘密時要簽訂的商業秘密保密協議可以是私人保密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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