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非常重視國際法的編纂。根據《憲章》第13條,聯合國大會的職權之壹是“發動研究,提出建議,提倡國際法之逐漸發展與編纂”。聯合國系統內有壹些常設或臨時機構,具有編纂國際法的職能,如聯合國大會第六委員會(法律委員會)。此外,為了進行專門的編纂工作,有時會根據大會決議成立專門委員會。例如,國際法宣言是由壹個特別委員會起草的。高度技術性的國際公約和國際規則和標準是由聯合國主管專門機構制定的。在聯合國的主持下,舉行了壹些外交會議,如第壹、第二和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以編纂和制定國際公約。然而,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承擔著編纂國際法的基本責任。
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是根據《聯合國憲章》第13條成立的。根據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的章程,其主要任務是促進國際法的逐漸發展和編纂。國際法的編纂是指在有大量國家實踐、先例和理論的領域,更準確地制定和系統化國際法規則;國際法的逐漸發展是指就國際法沒有調整或在各國實踐中沒有得到充分發展的問題起草壹份公約草案。法規為他們規定了不同的工作程序,但實際上他們不能完全分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