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公司是指企業之間或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合資組建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合夥企業是指企業之間或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以相同方式經營,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資企業。合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其自有或者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並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承擔連帶責任。
合資企業的概念最早出現在工程建築領域,後來在其他領域也有應用。從法律上講,合資已經成為壹個非常規範的概念。
合資商業模式的出現可以說不是偶然現象,而是渠道競爭發展到壹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因為自營和加盟模式都有各自的缺陷,在區域市場的運營中必然會遇到很多棘手的問題。對於廠家來說,自營模式的投資風險比較大,異地開設分公司、辦事處、自營店的管理也比較復雜。但由於加盟商的實力、品牌知名度、廠商的投入和管理支持,加盟模式在強大的經銷實力後容易出現區域市場開發不足或“挾天子以令諸侯”等被動局面。合資模式將兩家廠商捆綁在壹起,可以有效解決缺貨、管理不到位、資金缺乏、管理碎片化等壹些共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