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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實實踐的十條規則

法律分析:國企領導要切實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不得有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 (壹)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企業生產經營中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型資本運營事項;(二)違反規定辦理企業改制、兼並、重組、破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事項的;(三)投資、融資、擔保、借入資金、委托理財、為他人開立信用證、買賣商品和服務、投標等。違反規定的;(四)未經批準或者批準後未依法辦理國有資產保全手續,在國(境)外使用企業資產註冊公司、投資入股、購買金融產品、購置不動產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五)指使、唆使或者強令會計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和企業財務制度的活動;(六)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人事部門批準,決定本級領導人員的工資和住房補貼及其他福利待遇;(七)未經企業領導集體研究,決定捐贈和贊助,或者雖經企業領導集體研究,但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準,決定大量捐贈和贊助的;(八)其他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四條: (壹)忠於憲法,遵守並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二)忠於國家,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三)忠於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的監督;(四)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五)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六)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依法治國,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恪守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七)誠實、公正、正直;(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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