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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法與惡法的區別

1,不同特點

良法是普遍的、統壹的、明確的、開放的、先在的、穩定的、可行的。

惡法:是客觀的,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有相對的滯後性,與現在的道德有相對的差距,容易與主流思想發生沖突;它是強制性的;它是本質的,體現了法律的本質要求。

2、角色不同

良法意味著法律作為壹種規範體系必須具有正義,正義包括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平等、保障自由和促進效率四大功能。

惡法,維護專制、暴政、侵犯人權、任意剝奪人民自由、損害正義的法律。

擴展數據:

惡法的起源:

惡法源於蘇格拉底。

現在普遍認為惡法惡法理論源於蘇格拉底,因為蘇格拉底以自己的實踐和生命為代價,用慷慨悲涼的方式解釋了惡法惡法理論的永恒本質,即只要法律是合法的(符合程序的),不管它是好是壞,哪怕它是非常惡的,當事人都必須無條件地遵守。

當時,蘇格拉底有三種避免死亡的方法。首先,他在審判前流亡。第二,庭審時認罪,對原告說些懺悔的話;第三,在判決後壹個月內,執行前,盡量逃跑。蘇格拉底只要選擇其中任何壹個,就可以繼續活下去。

但是,蘇格拉底沒有選擇這三項中的任何壹項,而是選擇了死亡。在蘇格拉底的《致歉》中,臨終聖賢的最後壹句話是:“分手的時候到了,我會死,妳會活。只有上帝知道誰會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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