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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書面辭職申請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書面辭職申請應註明用人單位名稱、個人姓名、辭職申請、辭職原因、辭職訴求、辭職時間、個人簽名。書面辭職申請是勞動者按照申請書的格式和有關法律規定的內容,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交其決定辭職的信息,用人單位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復。用人單位收到員工的辭職申請後,如果雙方不能協商壹致,可以不同意員工的辭職申請。用人單位同意或者蓋章的,視為雙方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協商壹致的結果和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即法律不禁止用人單位在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時自願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壹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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