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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儲存損耗和自然損耗標準

糧食儲存損耗和自然損耗標準如下:

1,糧食儲藏損耗,半年內儲藏損耗不得超過0.1%,半年至1年儲藏損耗不得超過0.15%,壹年以上儲藏損耗不得超過0.2%,根據具體情況減少水分雜質。危險糧和半安全糧降低到安全水分多少並不重要。如果降低了安全水分或國家標準內水分的糧食,水分也降低了。

2、自然損耗標準自然損耗又稱商品損耗率,商品損耗率等於商品損耗乘以100%商品或商品損耗率等於商品損耗乘以100%商品庫存。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七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並符合本辦法關於汙染源和危險源安全距離的規定;

(二)有與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相適應的設施設備,符合糧油倉儲技術規範的要求;

(三)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第十九條糧油儲存單位儲存能力不足時,應當通過委托儲存、租賃等方式,合理利用其他單位現有的糧油儲存設施,擴大儲存能力。糧油承儲單位應當與承儲或租賃單位簽訂規範的代銷或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現有倉儲設施不足,確需露天儲存糧油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確保結構的安全性和規範的壹致性;

(2)堆放應符合防水、防潮、防火、防風、防蟲的要求,並采取必要的測溫、通風等儲存措施;

(三)用於堆放糧油的地面和堆放、堆放的設備不得對糧油造成汙染。

第二十壹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關於糧油倉儲損失處置辦法的規定處置糧油倉儲損失。國家對政策性糧油儲存損耗的處理方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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