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沒有專門的定義,但壹物不罰的基本法律推定包括兩次。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九條:以上、以下、以內的定義。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3.有的勞動者認為勞動合同到期,是雙方重新選擇的過程,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不續簽;我國《勞動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外。其中提到了第三點: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續訂時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只要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可以在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麽單位可以選擇不續簽嗎?當然也是可以的,但是必須依法對勞動者進行補償。如果單位不願意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而是采取強硬、違法的手段強迫勞動者離職,則屬於違法辭退,應賠償三倍。
法律依據:1。我國《勞動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在續訂時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