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勞付酬,按股分紅;
2.簽署正式的合作協議。協議內容至少應包括:合作標底、投資金額、分紅方式、合作具體事項、特殊情況的處理方式、仲裁機構或調解員的確定;
3、明確責任和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壹)退出合夥協議的原因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三)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的;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第四十六條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可以在不影響執行合夥事務的前提下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