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壹審人民法院宣告的判決、裁定不能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但允許在指定時間內提出上訴或者抗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壹經宣告,即發生法律效力,但有例外: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但按照特別程序、監督程序、公示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壹審終審制,人民法院實行二審終審制。但最高人民法院壹審審理的案件,判決後立即生效,不存在提起二審程序的問題;中級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上訴或者抗訴的,在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後,該判決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在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後,該判決才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 *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理和兩審終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