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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法治副校長聘任和管理辦法

《中小學法治副校長配備和管理辦法》實施以來,每所中小學將至少配備1名法治副校長,邊遠地區、農村、弱市學校優先配備法治副校長,其中不少是班子成員。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長鄧傳懷表示,多年來,法治兼職副校長制度成為教育管理的“助推器”。

在加強師生權益保護、推進青少年法治教育、維護學校及周邊公共秩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第壹條為完善中小學治理體系,健全學生權益保護機制,進壹步規範中小學法治副校長的聘任和管理,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根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法治副校長的聘任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法治副校長,是指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推薦或者任命,受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委派,在學校兼任副校長,協助開展法治教育、學生保護、安全管理、預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員。

主要責任

1,負責學校全面工作。確定學校發展規劃和近期目標,制定每學年、每學期的學校工作計劃。

2、建立健全學校規章制度,並認真檢查執行情況,確保學校正常秩序。

3.主持校務會議和行政會議,討論、研究、決定學校工作,聽取匯報,接受監督。

4、指導和協調各部門的工作,審核工作計劃,總結報告。

5、配合教學* * *主任抓好教學工作。有目的、有計劃地了解教師教和學生學的情況。從實際出發,提出教學改革要求和教研項目,引進先進教學經驗,引導教師不斷改進教學方法,適應素質教育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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