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五十條國家建立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制度。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財政給予定額補助。具體補貼辦法由國務院退役軍人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會同中央軍委機關有關部門制定。義務兵和士官,入伍前是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或者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退出現役後可以選擇恢復現役。義務兵和士官入伍前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服現役期間予以保留。
第五十壹條現役軍官和士官的子女應當接受教育,其家屬在參軍、就業、創業、轉業等方面享受國家和社會的優惠待遇。符合條件的軍人家庭,其住房、醫療、養老等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待。軍人配偶失業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