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待遇
1。產假,按病假工資。
產假是醫生開證明的,所以工資照病假發。
2。產前假,工資80%。
懷孕7個月以上,有工作證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以請兩個半月的產前假。對於壹些根據當地法律法規必須給予休假的情況,單位應當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本人上壹個月工資標準的80%發放。
3。產假和生育津貼。
產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壹個寶寶),領取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於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但其計算方法與企業在社保部門申報的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的生育津貼並不等於產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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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
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