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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生效前案件的法律適用

法律原則上沒有溯及力,除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理論上稱為“有利的溯及既往”。這種所謂的“有利的溯及力”,在刑法適用上表現為“從舊到輕”,而在民法適用上沒有統壹的規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第壹,法律適用上的錯誤主要表現在:

(壹)對行為人的行為在法律上認定有重大錯誤,混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或者將合法行為認定為犯罪,或者將犯罪行為認定為無罪的。

(二)適用法律規定不正確,錯誤確定案件性質和罪名的。該適用的法律規定不適用,不該適用的法律規定適用。

(三)案件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或者未考慮加重情節,因而未依法判處、定罪、判刑的。

(四)原審判決雖然定性、定罪正確,但量刑畸輕畸重,超過法定刑限度,顯失公平的。

(五)嚴重違反訴訟程序,或者發現嚴重刑訊逼供,可能導致錯誤判決的,等等。

二、社會主義法律在中國的適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1,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司法機關只能在客觀事實的基礎上處理所有案件,而不是主觀臆斷;

2.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3.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4.實事求是,改正錯誤。

第三,法律適用與法律實施的區別

1.科目不同;

2.性質不同;

3.價值取向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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