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禁止本市學生在本市普通高中借讀。
(三)畢業年級不得辦理借閱手續。
(四)未向學校申請外出借閱,擅自外出借閱超過-個月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5)外出借讀的學生,每學期初必須按規定時間到原學校繳納學費。交費後原學校應保留學籍,逾期不交學費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六)外出借讀學生應按規定時間回原學校參加省學業水平考試(或“畢業考試”),借讀期間所修學分由雙方學校按省有關規定協調確定,並提供借讀學校出具的真實學生發展報告。
法律依據:關於進壹步做好農民工子女接受基礎教育工作的意見。
第十條嚴格控制農民工子女輟學。農民工應當依法主動送其適齡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對不按規定送適齡兒童入學的,縣(市)區政府社區機構應對其父母或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盡快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
第十壹條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接受學前教育,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就讀民辦學校的,按照民辦學校的有關規定辦理。加強對主要接收農民工子女的社會力量辦學的指導和管理,促進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