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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學生政策

法律分析:(1)在我市借讀的學生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必須是借讀學校行政區域內的工作人員(市內四區視同壹個行政區域)。

(二)禁止本市學生在本市普通高中借讀。

(三)畢業年級不得辦理借閱手續。

(四)未向學校申請外出借閱,擅自外出借閱超過-個月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5)外出借讀的學生,每學期初必須按規定時間到原學校繳納學費。交費後原學校應保留學籍,逾期不交學費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六)外出借讀學生應按規定時間回原學校參加省學業水平考試(或“畢業考試”),借讀期間所修學分由雙方學校按省有關規定協調確定,並提供借讀學校出具的真實學生發展報告。

法律依據:關於進壹步做好農民工子女接受基礎教育工作的意見。

第十條嚴格控制農民工子女輟學。農民工應當依法主動送其適齡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對不按規定送適齡兒童入學的,縣(市)區政府社區機構應對其父母或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盡快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

第十壹條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接受學前教育,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就讀民辦學校的,按照民辦學校的有關規定辦理。加強對主要接收農民工子女的社會力量辦學的指導和管理,促進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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