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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肥新站區陽光惠晶襲警事件如何判決?

首先,明確現行刑法沒有規定襲警罪,所謂襲警罪只是普通人的說法。司法實踐中,襲擊警察造成警察傷亡的,司法機關往往按照《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罪或者第234條故意傷害罪處罰。如果襲警沒有造成民警傷亡,大多會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處罰;其他輕微襲警行為,依照《人民警察法》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治安拘留15日以下或者罰款)。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的,處三年以下死刑,妨害公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如果頭破了,不壹定能認定為輕傷。如果不認定為輕傷以上,只是壹般的襲警行為,未成年人本身就有法定的減輕情節。所以可能只能處以壹般治安拘留或者罰款的處罰。但是,監護人應當賠償費用。法律法規如下: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二條第壹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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