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量刑建議有機會爭取緩刑,但在職務犯罪案件中需要嚴格把握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職務犯罪案件中刑罰的適用直接關系到反腐敗工作的實際效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深刻認識職務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正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充分發揮刑罰的懲罰和預防功能。在充分掌握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的基礎上,嚴格按照刑法規定的條件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兼顧寬嚴相濟;要確保刑罰與罪行相當,刑罰執行方式與罪行相當,有效避免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不當造成的負面影響。檢察院有檢察建議權和司法監督權,但司法權在法院。檢察建議是司法審判的重要參考,但不是判決的依據。判決有法可依,判決在法院或合議庭。檢察院量刑書不建議緩刑,法院認為適應緩刑就給緩刑。檢察院認為酌定量刑和刑罰方法不當的,可以行使審判監督權,但屬於下壹步法律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五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檢查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檢查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檢查機關批準。
第七十五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檢查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檢查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檢查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