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高讀《小城春秋》第十章:“他帶頭揭發教育局長的劣跡,教育界人士紛紛響應他。結果教育局長只好自己走了。”
犯罪記錄和輕罪是指在受到刑事處罰之前,在公安部門的人口檔案中沒有犯罪記錄,也沒有受到其他刑事處罰。有前科或者相應的刑事處罰的,視為前科和輕罪。
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要處罰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還有就是驅逐犯罪的外國人。行為人應該接受什麽樣的處罰,是由他自己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在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時,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質、情節、認罪、從輕處罰等作為考慮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因素。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