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裏之間解決土地糾紛的途徑有: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鄰居之間的糾紛該找誰解決?
鄰裏之間的糾紛可以由村民委員會調解,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鄰裏關系。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爭議作出相應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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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