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四條* * *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國有森林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壹履行國有森林資源所有者的職責。
第十六條國有林地、森林和林地上的林木可以依法指定給林業經營者使用。林業經營者依法取得的國有林地使用權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經批準可以轉讓、出租或者作價投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林業經營者應當履行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的義務,保障國有森林資源穩定增長,提高森林生態功能。
第七十壹條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