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進行登記,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時,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二十八條國家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和提供林產品等多種功能。
第二十九條中央和地方財政分別安排資金,用於公益林的建設、撫育、保護和管理以及對非國有公益林所有者的經濟補償,專款專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國家支持重點林區的改造和發展,保護和恢復森林資源,改善生產生活條件,促進所在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重點林區按規定享受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等政策。
第三十壹條國家在不同自然地帶的典型森林生態區、珍貴動植物生長繁殖的林區、天然熱帶雨林區和其他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天然林區,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區制度,加強保護管理。
國家支持保護和恢復生態脆弱地區的森林資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具有特殊價值的野生植物資源。
第三十二條國家實行全面的天然林保護制度,嚴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強天然林管護能力建設,保護和恢復天然林資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態功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