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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為規範森林、林木、林地(以下簡稱林權)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林權登記職責。

林權登記包括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林權所有者是指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所有者。林權權利人為個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請林權登記;林權權利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請林權登記。壹、林權權利人應提交以下文件:

1,林權登記申請表;

2.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載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的授權委托書;

3、申請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的證明文件;

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二、登記檔案應包括以下主要材料:

1,申請材料;

2、林權登記臺帳;

3、涉及的異議材料及登記機關的調查材料和審查意見;

4、其他有關圖表、數據等文件。法律依據:《森林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登記機關應當對林權權利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登記機關認為林權權利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受理;認為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權權利人補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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