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權證與土地權屬無關,不能作為土地權屬的依據。林權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和有關程序,確認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並登記發證的憑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壹條。
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草原、林地承包期按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第二十條
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承包工作組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並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集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計劃;
(5)簽訂合同。
二、集體土地房屋所有權的三要素是什麽?
1.申請房屋所有權的人必須是集體成員,必須是房屋所有人;
2.申請房屋所有權的人有正規合法的身份證、戶口本等。,而黑戶不行;
3、房屋用地規劃批準文件、房屋竣工驗收證明或房屋贈與、繼承、轉讓、擔保合同或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