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
第二條衛生部負責全國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將臨床用血管理作為醫療質量管理的重要內容,加強組織建設,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制定並落實相關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管理。
第九條臨床血液管理委員會或者臨床血液管理工作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認真貫徹執行臨床用血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和標準,制定本機構臨床用血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評價和確定臨床用血的重點科室、關鍵環節和流程;
(三)定期對臨床用血進行監測、分析和評價,開展臨床用血質量評價,提高臨床合理用血水平;
(四)分析臨床用血不良事件,並提出處理和改進措施;
(五)指導和推廣自體輸血等血液保護和輸血新技術的發展;
(六)承擔醫療機構交辦的其他與臨床用血相關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