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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體領導人的責任

法律分析: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壹名領導,並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主持和協調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工作;投標保證金可由聯合體各方或聯合體牽頭人提交,但對聯合體所有成員具有約束力。聯合體中標,僅由聯合體所有授權領導簽字蓋章是錯誤的。聯合體所有成員必須與招標人簽訂合同,並對中標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壹條。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壹個聯合體,以壹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由同壹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聯合體各方應與招標人簽訂* * *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應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 * *協議隨招標文件提交給招標人。如果聯合體中標,聯合體各方均應* * *與招標人簽訂合同,並就中標項目對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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