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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探望離異人士的困難

法律分析: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不涉及探視權的,當事人也可以就探視權另行起訴。法院對具體的探視時間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我提醒大家,在簽訂離婚協議或者法院作出離婚判決或者調解書的時候,可以細化探視時間,保證探視權的落實。

發生探視權糾紛時,家長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盡量協商解決。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拒絕履行有關探視權的生效法律文書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首先對不履行義務的壹方進行教育,責令其履行。仍不履行的,可以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6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壹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

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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