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企業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有壹定期限的勞動協議。合同期滿,雙方勞動法律關系終止。如果雙方同意,合同可以續簽,期限可以延長。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企業等用人單位與無固定期限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協議。勞動者參加工作後長期在企業和其他用人單位從事生產或者工作,不得無故離職,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辭退。這種合同壹般適合技術性強,需要連續工作的崗位。
(三)以完成壹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以勞動者承擔的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比如完成壹項科研工作,以及臨時性、季節性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限內,合同雙方建立勞動法律關系,勞動者應加入勞動單位集體,遵守勞動單位內部規則,享受壹定的勞動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