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臨時合同的法律性質
1,合法性
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主體、內容、形式、程序要合法。只有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任何壹方面違法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的,不受法律的認可和保護。
2.談判的壹致性
在合法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壹致的結果,雙方“同意”的表示不能是單方意思表示的結果。
3.合同雙方地位平等。
在訂立勞動合同的過程中,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者和雇主並不是因為性質不同而處於不平等的地位。任何壹方不得脅迫或強迫另壹方,嚴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限制或強令。只有地位真正平等,勞動合同才能公平。
4.等價補償
勞動合同明確了雙方在勞動關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勞動合同是雙向有償合同。勞動者承擔並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壹定的報酬,並對勞動者的保險金額負責。
根據臨時工合同的法律性質,我們知道現行的臨時工合同具有相應的法定和正式的法律效力,受相關法律保護。這時,壹些臨時工就不會因為所從事的工作類型和性質不同而受到歧視和限制,產生不平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是指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時為主要報酬,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的平均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