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受勞動法管轄。只要產生勞動關系、雇傭關系,就應該簽訂合同,這在新頒布的《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根據《勞動法》規定,沒有臨時工,都是勞動合同制員工,享有同等權利,適用勞動法律法規。用人單位壹個月不簽訂合同,可以要求雙倍工資,可以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提到的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是以小時為單位支付報酬,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的平均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可以達成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第七十壹條非全日制用工壹方可以隨時通知另壹方終止用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