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10年以上可以辭退,但不能隨意辭退。雇主解雇員工需要有合法的理由。比如,如果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了規章制度,就必須以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為依據,這是用人單位辭退違紀員工的重要依據。並通過法定程序,否則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且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工作10年以上的臨時工辭退補償金壹般按照每工作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所以可以支付10個月的工資,但是如果被公司強行辭退,可以支付雙倍的補償金,即20個月的工資。但如果長期臨時工不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被用人單位辭退是沒有經濟補償的。雙方可以隨時終止雇傭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衍生問題:
臨時工受傷怎麽賠償?
臨時工工傷沒有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項目和標準繳費。用人單位無力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再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拒不補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社會保險費劃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