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四條。
立法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第五條
立法應當體現人民意誌,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立法公開,保障人民通過多種渠道參與立法活動。
什麽事情只能制定成法律?
1,事關國家主權;
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組織和職權;
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4.罪與罰;
5.剝奪公民政治權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
6、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基本稅收制度;
7.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和征用;
8.基本民事制度;
9、基本經濟制度和財政、海關、金融、外貿的基本制度;
10,訴訟仲裁系統;
11.其他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