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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法的性質、內容和發展方向的根本因素是什麽?

決定法的本質、內容和發展方向的根本因素是生產關系中的生產方式。因為法律不是突然出現的,而是基於特定時代不同的物質生活條件而產生的,有什麽樣的物質生活條件就會產生什麽樣的法律,而基於物質生活條件的生產方式是最根本的因素。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 * *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四條。

立法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第五條

立法應當體現人民意誌,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立法公開,保障人民通過多種渠道參與立法活動。

什麽事情只能制定成法律?

1,事關國家主權;

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組織和職權;

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4.罪與罰;

5.剝奪公民政治權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

6、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基本稅收制度;

7.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和征用;

8.基本民事制度;

9、基本經濟制度和財政、海關、金融、外貿的基本制度;

10,訴訟仲裁系統;

11.其他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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