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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撤銷的適用範圍

法律分析:簡易註銷登記的適用範圍在《關於全面推進企業簡易註銷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2016號)和《關於加強信息共享和聯合監管的通知》(165438號)中。申請簡易註銷登記時,市場主體不得有未清償的清算費用、從業人員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賠償、應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等債務。所有投資者書面承諾對上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簡易註銷登記時,應當同時提交股東名冊,所有投資人應當與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壹致。個體工商戶通過簡易程序註銷登記的,無需提交承諾書和完稅證明,也無需公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壹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五)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據此,公司被撤銷後,作為公司股東,有義務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在清算中履行下列職責:清理公司財產,處理公司與清算有關的不明業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公司剩余財產,代表公司參加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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