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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用地到期後怎麽辦?

法律解析:土地使用者應當在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1,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兩年。建設期較長的交通、水利、能源、管道等基礎設施的臨時用地,經批準可重新申請壹次,期限不超過兩年。2.臨時用地使用者應當在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完成土地復墾,並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則恢復可利用的條件。3、地方各級自然資源部門要加強批後監管,切實保障臨時用地的管理、有序使用和及時收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九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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