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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可以撤訴嗎?

勞動仲裁可以撤訴。當事人通過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訴。當事人撤回訴訟後,可以就同壹訴訟請求再次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壹方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撤訴處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或者新的理由,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接到書面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第三十七條仲裁庭認為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可以提交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或者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鑒定人提問。第四十壹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可以自行解決爭議。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第四十三條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對勞動爭議案件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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