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條
因建設項目和地質勘探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臨時使用土地,在報批前,應當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用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
臨時用地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用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使用土地。其中,屬於臨時用地的,災後應當恢復原狀並移交給恢復用地的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害結束後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和地質勘探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在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0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第三十五條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