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靈活就業人員通過自己的勞動和經營,從平臺獲得相應的報酬和收入。如果部分靈活就業人員在平臺上從事設計、咨詢、廣告等形式的服務取得相應收入,這些形式屬於“勞務報酬所得”的應稅項目,由支付勞務報酬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年終並入綜合所得,按年計稅。靈活就業人員工作後在平臺註冊賬戶,委托企業憑委托證明繳納個稅。業務收入也可以在平臺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或者未經登記在平臺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取得的收入屬於“業務收入”的應稅項目,“業務收入”是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成本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年適用業務收入稅率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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