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第七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項目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已經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根據該款規定,並不是所有的建設工程都要在開工前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不需要領取施工許可證。因為小型建設項目具有投資少、建設規模小、施工相對簡單的特點,不需要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施工許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際上也管不了。因此,這部法律授權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壹個限額,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建設不需要申請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