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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逾期交付的情形有哪些?

通常情況下,出賣人未按約定時間交房構成延期交房,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但在下列情況下不承擔延期交房責任:

壹是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交付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百九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據此,不可抗力的發生對房屋的正常交付產生重大影響,導致出賣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出賣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賣方應在合理時間內及時向買方履行通知義務,否則可能承擔相應責任。

二是因重大規劃設計變更影響及時交付的,如果在房屋建設過程中遇到政府發起的規劃變更,如政府部門需要對建設項目前方道路進行拓寬,要求道路兩側建築後退壹定距離等。為此,開發商需要時間來修改整個設計方案;或者房屋在施工過程中遇到重大技術問題,如地質條件突變,必須變更設計,雖然此類情況不能歸為不可抗力,但完全按照買賣合同中的約定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顯然是不公平的,開發商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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