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的城市區域使用高音喇叭;
2、違反當地公安機關規定,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時,使用音響器材,造成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3.房地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4.房地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土壤汙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a)在噪音敏感建築物集中的市區使用高音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
(三)未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采取措施,從室內環境發出嚴重幹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