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幹部考察材料。
3.查閱幹部人事檔案,查看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聽取紀檢監察機關意見,核實幹部考察材料。
法律依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應當保證足夠的考察時間,並經過以下程序: (壹)制定考察工作計劃;(二)與巡視對象申報單位或本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就巡視工作方案進行溝通征求意見;(三)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壹定範圍內發布幹部考察通知;(四)采取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走訪、查閱幹部人事檔案和工作資料等方法,廣泛深入了解情況,根據需要開展專題調研和延伸考察,註意了解被考察對象的生活圈、社交圈;(五)對考察對象進行訪談,進壹步了解其政治立場、思想品質、價值取向、見識、適應能力、人格特征、心理素質等方面的情況,以及缺點和不足,識別和確認相關問題,深化對考察對象的研究和判斷;(六)對調查進行綜合分析,與調查對象的壹致表現進行比較和相互印證,對調查對象進行全面、準確的評價;(七)向巡視對象或本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匯報工作,交換意見;(八)考察組研究提出人選任用建議,報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經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報本級黨委(黨組)。
考察內設機構領導職務人選的程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