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是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的法律文件。結婚證原件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領取結婚證的法定條件:雙方自願,無配偶,男22周歲,女20周歲,非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無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中國婚姻法提倡婚姻自由。按理說每個人都有結婚的權利,其實不然。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至少以下幾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1)已經與第三者結婚且未終止這種婚姻關系的人。這種人結婚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2)婚齡以下者:男早於22周歲,女早於20周歲。(三)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的。患有未治愈的麻風病或其他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4)也禁止與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親屬結婚,即平時近親結婚。這違背了我國提倡的優生原則。(5)並不是說喪失性能力的人不能結婚,而是必須事先向對方說清楚。隱瞞這種情況與另壹方結婚,婚後夫妻關系破裂,壹方要求離婚的,應予準許。在我國,男女如果沒有領結婚證,是不被法律承認的,雙方的婚姻關系自然是不合法的。領結婚證對男女雙方也會有壹定的要求。任何壹方不滿意,都無法順利領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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