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行為壹旦完成,立即產生相關法律效力,產生兩種法律效力:壹是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會產生法律關系,即養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二是消滅被收養人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親子關系以及以此為基礎的其他親屬關系。收養孩子需要滿足的條件:1。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符合的收養條件是:(1)無子女。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無親生子女,也無養子女、繼子女。(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所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身體、智力、經濟、道德等方面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的義務。(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子女的疾病。所謂“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病和傳染病。(4)年滿30周歲。所謂“30歲以上”包括30歲這個數。如果丈夫和妻子壹起收養,他們都必須年滿30歲。2.配偶收養孩子需要丈夫和妻子的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或者壹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