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是指壹男壹女無配偶,不履行法定程序,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婚姻關系。這種婚姻關系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應當撤銷或者依法登記,取得合法的婚姻關系。我國目前有條件承認事實婚姻,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頒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後,凡未經婚姻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按非法同居處理;同居前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承認事實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
雙方不存在婚姻關系,分手時應解除同居關系。婚姻法解釋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壹男壹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壹)1994 2月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日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
如果符合第(1)項,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時解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如果符合第(二)項,有兩種處理方式:a)補辦結婚證,然後離婚;b: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同居關系,同時解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