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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兒童監護人條例》的內容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1.父母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教育義務。外來務工人員應盡量帶未成年子女壹起生活,或者父母壹方留在家中照顧。2、暫不具備條件的應委托有監護關系的親屬或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65±438+06周歲以下兒童不得脫離監護人單獨居住,或與無監護關系的壹方共同居住。根據2021實施的《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有贍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成年子女有贍養、幫助和保護父母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孩子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人的,由下列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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