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與留置權的區別:留置權是債權未清償前留置他人動產的權利,占有、扣押他人動產的權利由法律規定。留置權占有和動產留置權的基礎是債務人不按期履行約定的義務,質權人占有質押物的基礎是擔保債權的實現。
留置權的實現要求留置權人對債務人設定壹定的期限,並通知債務人在此期限內清償債務。法律依據:《擔保法》第二百零八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產出物讓與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質權的,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百四十七條* *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留置債務人已經合法占有的動產,並對該動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其占有的動產為留置權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條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壹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展開:
實現留置權,留置權人必須為債務人設定壹定的期限,並告知債務人在此期限內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不能清償時,留置權人可以處分留置權,實現債權。質押的實現是當債權已到期未清償時,質權人在通知出質人後,可以處分質押財產,實現債權,而不給予出質人清償債務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