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是指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直接規定,壹方違約應支付給另壹方的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是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
違約金有兩種:
1,懲罰性違約金,它的作用全在懲罰。因違約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違約方應當支付違約金,並另行賠償對方。
2、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壹方因對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壹種預先估計,支付違約金,即免除違約方賠償對方財產損失的責任;即使損失大於違約金,也不予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77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578條
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579條
壹方不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和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貨幣債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
第584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