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爭議標的金額按比例累計收費: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部分8%-10%,5000元以下部分5000%。000元/件,654.38+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部分7%-9%,50萬元至654.38+0萬元(含654.38+0萬元)部分6%-8%,654.38+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6%-8%。000萬元)為4%-6%,654.38+000萬元至2000萬元(含2000萬元)為3%-5%,2000萬元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為2%-4%。
法律依據:《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
第三條律師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便捷、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四)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者自訴人,擔任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5)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