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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條件禁止離婚。

相信很多情侶結婚的時候都是帶著愛情走進婚姻殿堂的。但是,並不是每壹對情侶都能走到最後,生活中的各種瑣事都有可能折磨他們的感情,只剩下相互埋怨,最終以離婚收場。但是我們都知道,結婚不是鬧著玩的,現在離婚也沒那麽容易了。新政策規定,符合六個條件不允許離婚。讓我們來看看。

1.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這些情況下,女方處於非常虛弱的時期,甚至無法勞動,法律保護的話不會判決離婚。當然,如果女方要離婚,情況就不壹樣了。

2.現役軍人:軍人的職業比較特殊,不可能長期和妻子在壹起,所以夫妻關系容易出現問題,但是軍人的婚姻是受法律約束的,但是軍方方面犯了大錯,法律不可能盲目保護軍人。

3.夫妻關系尚未破裂:如果夫妻有和好的可能,離婚只是壹時沖動。這種情況下,法律不會判夫妻離婚。

4.壹方不願意離婚:協議離婚壹般遵循雙方自願的原則。如果壹方不同意離婚,是無法判決離婚的,夫妻之間要提前商量。如果壹方不想離婚,另壹方想離婚可以提起訴訟。

5.證件不全:協議離婚的夫妻壹般需要持證件到民政局辦理手續,但如果證件不全,比如沒有結婚證或結婚證,民政局可能不受理離婚。

6.夫妻分居未滿兩年:如果分居時間較長,可以判定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系破裂,但如果壹方提出要求但法院認為關系未破裂,比如夫妻分居未滿兩年,那麽可以不準予離婚。

總之,夫妻雙方是看了是否符合離婚前的六個條件才不允許離婚的,是真的決定離婚了。建議雙方現在就了解離婚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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