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條例
第壹條為了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和其他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保險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存款保險。前款規定不適用於保險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是指保險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繳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按照本條例規定向存款人支付被保險存款,並采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和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